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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律見的問題,應當再從更廣泛的面向去討論會比較有實益。相關爭議問題如下:
1. 監察本質為何?監看、監聽、現場紀錄、錄音、錄影?
2. 監察的時點為何?警詢中?偵訊中?審判中?
3. 監察干預被告及其律師的憲法上何種基本權利?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訴訟防禦權?憲法第十二條之秘密通訊自由?第十五條職業自由?
4. 監察是否原則禁止例外容許?如是,例外容許的目的為何?
5. 若被告受羈押中,有無區分禁見與否而分別對待之必要?理由何在?
6. 監察所獲得之資訊效用為何?本案實體證據?本案彈劾證據?他案證據?
7. 被告與其律師以外之人的接見、通信是否亦得監察?
8. 除律見外,整體觀察刑事程序制度,受刑人與他人之間的接見、通信是否得監察?
9. 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是否能與監察律見乃至於監察被告第三人間的接見通信等同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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