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宮部美幸的模仿犯這部小說裡提到的"梅田事件",不禁讓人想到台灣也有類似的事件:蘇建和案。什麼是宮部所說的"純粹之惡"(真正之惡),正是指無辜的被告兼被害人與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兼被告,雖非毫無關聯,但彼此亦無愛恨情仇(感情、金錢、家庭等面向),卻被真正的罪犯指控入罪(當然,宮部美幸所指的純粹之惡還包括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莫名受害下的無奈感受),何故?讓無辜的人親身感受什麼是"真正的"惡。


真正之惡似乎可以從實體與程序雙重面向反省以下議題:1.死刑的存廢;2.自白的補強與否;3.對質詰問可否以其他書面證據代替;4.更多。

以純粹之惡主張廢除死刑可能會招致抨擊,因為擁護死刑之人認為,真正的罪犯罪有應得,而無辜的被告兼被害人則會無罪開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須要獲得公道正義。然而,全知全能如何可能?但是如果要以純粹之惡主張廢除死刑,理由似乎也不夠充分,如果真正的罪犯無訛,為何不能處以死刑,當罪證明確且惡性重大,誰顧及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如此看來,純粹之惡或可作為死刑廢除論的理由之一,但無法單獨成為充分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這正好印證了,何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需要有補強證據!問題是,共同被告有三人,其中一人是被另外兩個共同被告指控,這兩個共同被告的自白可否相互補強?模仿犯的真正罪犯有兩人,兩人謀議嫁禍給無辜的小學同學,如此自白的相互補強意義何在?

共同被告或共犯的自白即使出於審判庭尚且不能成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更何況透過僅提出共同被告或共犯的警詢或偵查筆錄作為其他共同被告的有罪判決之證據?除了官方的筆錄外,即使是共同被告或共犯的日記,也未必就可以取代其當庭陳述並接受對質詰問的義務!但如果共同被告其一死亡,是否另當別論?這正是審判外為有罪陳述是否仍為自白?或透過補強證據解決?或排除有罪陳述,僅容許其他證據作為認定起訴事實之依據?何者才是不能對質詰問死亡之共同被告的其他共同被告應獲得的正當程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us520 的頭像
    kus520

    勇往直前,做自己!

    kus5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